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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局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23 10:58:24 [字体:+ 放大 | + 减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的评审和推荐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地质勘查与测绘地理信息(以下简称“测绘”)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推荐申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成立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职称工作的组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局人事部门。

       第五条 组建局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局中评委),负责评议、认定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开展本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以及高级职称的推荐申报工作。 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局人事部门,负责局中评委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六条 设立局中评委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两个子库组成。

       第七条 入库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地质勘查测绘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审委员库中专家应为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六)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要求,原则性强,恪守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八条 主任委员库由5名以上具备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正高级职称、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技术管理能力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库一般由局及局属各单位具备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正高级职称、专业水平较高,能够评议本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也可以吸收部分具备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优秀年轻人才入库,人数不少于50人。评审专家库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申报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职称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本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以下人员不得申报本专业职称:

    (一)离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受到相应党纪、政务、行政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工作人员。

    (四)存在其他不适合申报情形的人员。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职称申报材料主要是:

    (一)职称评审申报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译著、学术研究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复印件);

    (五)学历、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理论研究成果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或隐瞒,愿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局中评委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 局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接受局属各单位的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复核,审核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超过申报时间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报人。

       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在局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主任委员库中产生,其他评审专家从主任委员库和评审委员库中产生。出席职称评审会议的专家应当不少于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人数的2/3。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可以按照专业组建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凡申报中初级职称的,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2/3为通过,申报高级职称的,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1/2为推荐申报人选。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加盖局中评委印章。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关于评审通过人员或推荐申报对象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申报表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结束后,所有评审申报材料由评审委员会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人。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推荐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职称评审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评审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活动一般情况下每年举行一次。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对其所获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露评审详细情况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专家诚信档案库,今后不得再参加人才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评审工作便利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江苏省地质局地质勘查与测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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