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局公益性地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4-09-10 17:44:03 [字体:+ 放大 | + 减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地质项目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过程控制,提高工作质效,根据《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规发〔2016〕1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地调发〔201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地质项目是指由局审批或出资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等地质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包括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项目实施、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和资料汇交、质量管理、资金与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应能力和条件,项目实施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地质工作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步筛选,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审查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查,督促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考评和项目验收,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等。 财务部门职责:牵头组织项目立项论证、预决算审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查工作,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科技部门职责:负责地质资料汇交的检查与监督、地质工作成果的登记和汇总;优秀成果报告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承担项目安全、质量、绿色勘查、资金使用、绩效等实施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立项报告、续作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项目设计、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的编制;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组织质量检查、野外验收与成果报告的初评;编制提交成果报告,对项目立项、设计和成果验收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野外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按规定保管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六条 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立项论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将项目论证结果报局审批,并下达项目计划。 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局属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第四章 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批复45日内,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下达设计审批意见。 对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设计提交单位应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设计修改,经项目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后下达设计审批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要求及时组织施工。项目设计及其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工作量调整超过30%以上,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程序报批后,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原渠道缴回。 第六章 野外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野外验收条件后,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野外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全部野外工作; (2)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3)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4)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5)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并整改合格。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五条 境外项目的野外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提出野外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七章 成果评审和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和绩效自评价报告并进行内审。完成报告内审和整改后,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成果报告评审申请。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报告和绩效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书。 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评审专家意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或其他整改工作,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后下发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主要依据项目设计和批准下达的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资料汇交人,须对汇交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DZ/T0251-2012)要求,建立完善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三级检查两级验收制度,建立项目运行台账,确保项目质量。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检(比例不低于30%),重点检查项目质量运行情况,监督工程进度,提出整改意见,协助解决技术问题等。 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比例不低于50%),掌握工程进度,对具体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解决技术问题。 项目组应对野外工作和原始资料进行自检和互检(比例应达100%),原始资料须结合野外实地检查,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重大(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运行台账是否真实、完整,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严格按设计书要求施工、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是否执行到位,重要勘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并形成检查意见书。 项目组应根据各级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需提请专家组复核,复核通过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九章 资金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节点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现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申报应按照有关规定,同步申报绩效目标,作为立项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绩效管理,项目验收应编制绩效自评价报告,作为成果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加强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项目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项目成果的验收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有一项评为合格等级的,成果评审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设计审查或野外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的,必须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查或野外验收。设计审查或野外验收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成果评审也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七条 成果评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成果报告需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限期整改,重新上报评审,且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第二十八条 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评审评定的质量等级及工作进展情况,将作为优秀项目评选和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成为局公益性地质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书面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伪造资料、擅自转包工程、擅自改变项目设计或调整项目预算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组织实施不力或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未按计划完成、项目撤销、未通过验收的或无法提交成果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收回项目资金,直至暂停或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资格,不得申报和承担公益性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及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论证和管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公益性地质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公益性地质项目按合同约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设计审查的主要依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布的行业标准; 3.中国地质调查局制订的相关规定; 4.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5.江苏省地质局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6.项目获批文件; 7.江苏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预算标准(试行)。 二、野外验收的清单 1.全部野外原始资料,包括野外原始图件;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表格等;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采样记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各类典型实物标本和全部岩心;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项目专业工作检查验收意见(物探、化探、钻探等);其他相关资料; 2.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3.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含工作量);地质成果总结;质量总结;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4.全部数字化成果和进入计算机的文档资料。 三、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 1.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野外作业; 3.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4.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5.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实际资料是否可以满足成果报告的编写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7.质量管理是否到位; 8.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9.野外实地抽查资料的准确性和质量。 四、成果评审的主要依据 1.项目设计和批准下达的设计审查意见; 2.设计变更批复意见; 3.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4.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 5.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关于《江苏省地质局公益性地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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