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05 11:05:53 [字体:+ 放大 | + 减小]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江苏省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编制本方案。
    一、2015年度全市地质灾害概况
2015年,全市共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23个,主要以滑坡、地裂缝、崩塌、地面塌陷为主。2015年全市发生滑坡地质灾害1起,由于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
    二、2016年度地质灾害趋势
    根据2016年汛前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分析,结合气象部门对2016年降水趋势预测,2016年我市地质灾害趋势如下:
地质灾害多发生于山地丘陵地区,以滑坡、崩塌类型为主,规模小至中等,突发性强。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与强降雨、极端气候同步,特别是汛期和连续降雨期间,易引发地质灾害。
    三、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面得到监控,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直接威胁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防治;有条件的地质灾害防治市(县)、区积极实施气象风险预警;增强应急救援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适时开展各类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力争继续实现地质灾害零死亡。
    四、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目前,全市共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23个,按其主要灾害类型划分,含地裂缝8个、崩塌7个、地面塌陷4个、滑坡4个。
    (一)重点防治区
    1、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治区。吴中区、虎丘区环太湖丘岗地区是滑坡、崩塌灾害重点防治区。
    2、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重点防治区。吴江区南部是我市地面沉降灾害重点防治区。张家港市是我市地裂缝灾害重点防治区。
    (二)重点防范期
    突发性地质灾害与强降雨密切相关。2016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防范期为6至9月。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各项规定,要坚持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的方针,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在重点防范期内,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加大防灾常识宣传力度,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增强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市(县)、区要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的应急方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单位和人户。有条件的市(县)、区要适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保证一旦发生险(灾)情,能及时有效进行研判,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201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四)开展调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调查。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各地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认真做好对群测群防网络的核实和补充工作,对责任人员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高群测群防效率和水平。各市(县)、区要继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重点防治区要加强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定期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
    (五)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避免人为诱发新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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