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科技进步考核办法 | ||||||||||||||||||||||||||||||||||||||||||||||||||||||||||||||||||||||||||||||||||||||||||||||||||||||||||||||||||||||||||||||||||||||||||||||||||||||||||||||||||||||||||||||||||||||||||||||||||||||||||||||||||||||||||||||||||||||||||||||||||||||||||||||||||||||||||||||||||||||||||||||||||||||||||||||||||||||||||||||||||||||||||||||||||||||||||||||||||||||||||||||||||||||||||||||||||||||||||||||||||||||||||||||||||||||||||||||||||||||||||||||||||||||||||||||||||||||||||||||||||||||||||||||||||||||||||||||||||||||||||||||||||||||||||||||||||||||||||||||||||||||||||||||||||||||||||||||||||||||||||||||||||||||||||||||||||||||||||||||||||||||||||||||||||||||||||||||||||||||||||||||||||||||||||||||||||||||||||||||||||||||||||||||||||||||||||||||||||||||||||||||||||||||||||||||||||||||||||||||||||||||||||||||||||||||||||||||||||||||||||||||||||||||||||||||||||||||||||||||||||||||||||||||||||||||||||||||||||
发布者:jsdkj 发布时间:2015-05-12 15:54:04 [字体:+ 放大 | + 减小] | ||||||||||||||||||||||||||||||||||||||||||||||||||||||||||||||||||||||||||||||||||||||||||||||||||||||||||||||||||||||||||||||||||||||||||||||||||||||||||||||||||||||||||||||||||||||||||||||||||||||||||||||||||||||||||||||||||||||||||||||||||||||||||||||||||||||||||||||||||||||||||||||||||||||||||||||||||||||||||||||||||||||||||||||||||||||||||||||||||||||||||||||||||||||||||||||||||||||||||||||||||||||||||||||||||||||||||||||||||||||||||||||||||||||||||||||||||||||||||||||||||||||||||||||||||||||||||||||||||||||||||||||||||||||||||||||||||||||||||||||||||||||||||||||||||||||||||||||||||||||||||||||||||||||||||||||||||||||||||||||||||||||||||||||||||||||||||||||||||||||||||||||||||||||||||||||||||||||||||||||||||||||||||||||||||||||||||||||||||||||||||||||||||||||||||||||||||||||||||||||||||||||||||||||||||||||||||||||||||||||||||||||||||||||||||||||||||||||||||||||||||||||||||||||||||||||||||||||||||
苏地矿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科技进步考核办法》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科技进步综合考评办法(修订稿)》和《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技术进步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科技进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局“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科技进步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创新强局”、“人才兴局”发展战略,加强对地勘单位科技工作的引领、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各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我局科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勘单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应围绕以下目标开展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为目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措施完善、运行有效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二)加快单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依靠科技的引领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促进主导产业做优,支持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三)不断增加科技投入,加快科技人才的培养,大幅度提升单位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以及综合竞争力。
(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局技术质量安全处在加强科技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局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二)指导督促各地勘单位加强科技投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会同总工办等部门对各地勘单位的年度科技进步工作提出考评和奖惩的初步意见。
第二章 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适用于从事矿产勘查、广义地质工作、工程施工、产品制造和服务业、房地产及造地业等产业的地勘单位。
第五条 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1)技术工作责任制;(2)技术管理工作;(3)科技规划与投入;(4)科技成果与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5)人才培养与奖惩。
第六条 考评指标及应用
考评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见附件1(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细则)。考评时,有关数据以当年前一个年度连续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评依据。
第三章 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的实施
第七条 考评的最终审定部门为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局技术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各地勘单位应于考评当年的
第九条 局技术处会同局相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审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被考评单位年度科技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局技术委员会。
考评采用数据检查、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局技术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处上报的材料后,适时召开专题评审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最终根据复查和复评情况决定被考评单位分值,确定等级。全部考评工作于四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考评方式:实行积分方式,标准分为100分,奖励分(附加分参与总分计算)。考评时对照考评类别、考评项目、考评内容逐项打分,各项得分之和为考评总分。
第十三条 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四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总分90分以上 优秀
总分80~89分 良好
总分70~79分 合格
总分70分以下 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评成绩(等级)作为省局对地勘单位年度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核中“科技进步”项目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 科技进步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为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
科技兴业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局科技进步工作,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对发生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被评为优秀奖项的地质矿产勘查(含水工环)、地球物理勘查、岩土工程和测绘等成果报告,对报告编制组进行奖励,国家级奖励5000~10000元,省部级奖励3000~5000元,厅(市)级奖励500~2000元。
(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励3000~5000元,主管厅、市级优秀成果奖励1000元。
(三)获经批准的施工工法,对有关编写人员进行奖励:国家级(一级)奖励10000元,省级(二级)奖励3000~5000元,公司级(三级)奖励1000元。
(四)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获奖等级对项目主要参与人员进行奖励。
(五)学术论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所收录的奖励作者3000元,中文核心刊物奖励作者1000元。
(六)在下列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视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1)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厅组织的其它有关以质量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检查、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
(2)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成效。
(3)解决工程施工或生产产品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在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报告、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2000~3000元经济处罚。
(二)建设工程、成果报告、产品或服务质量被媒体曝光,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在省局科技进步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扣罚单位主要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年度考核奖的10%。
第十八条 奖惩实施
(一)除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各类国家级奖项的奖励费用由省局承担外,对其它获奖项目或荣誉,由各单位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二)受到处罚的工程项目,款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技术质量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细则
附件2:××年度科技工作调查表
附件1
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细则
【1】用于技术发展的专项资金不包括省局给予的科研、技改资金。
【2】科技人才结构指学历构成、专业构成、职称构成、年龄构成。
【3】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4】科学技术奖不同项目获奖奖励分可以累计,同一项目取最高分值。
附件2
年度科技工作调查表
单位名称:
注:请认真填写。如内容较多,可自行增加表内段落。
抄送:局领导、总工办、财务处、地质处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印发
苏地矿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勘单位: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科技进步考核办法》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科技进步综合考评办法(修订稿)》和《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技术进步奖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2014年1月16日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科技进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局“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科技进步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创新强局”、“人才兴局”发展战略,加强对地勘单位科技工作的引领、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各单位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我局科技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勘单位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应围绕以下目标开展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进步的各项政策法规,建立以科技为先导,以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为目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措施完善、运行有效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二)加快单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依靠科技的引领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促进主导产业做优,支持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三)不断增加科技投入,加快科技人才的培养,大幅度提升单位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以及综合竞争力。
(四)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局技术质量安全处在加强科技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局科技发展规划纲要。
(二)指导督促各地勘单位加强科技投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会同总工办等部门对各地勘单位的年度科技进步工作提出考评和奖惩的初步意见。
第二章 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适用于从事矿产勘查、广义地质工作、工程施工、产品制造和服务业、房地产及造地业等产业的地勘单位。
第五条 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1)技术工作责任制;(2)技术管理工作;(3)科技规划与投入;(4)科技成果与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5)人才培养与奖惩。
第六条 考评指标及应用
考评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见附件1(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细则)。考评时,有关数据以当年前一个年度连续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评依据。
第三章 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的实施
第七条 考评的最终审定部门为局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局技术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各地勘单位应于考评当年的
第九条 局技术处会同局相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审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被考评单位年度科技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考评意见,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局技术委员会。
考评采用数据检查、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局技术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处上报的材料后,适时召开专题评审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最终根据复查和复评情况决定被考评单位分值,确定等级。全部考评工作于四月底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考评方式:实行积分方式,标准分为100分,奖励分(附加分参与总分计算)。考评时对照考评类别、考评项目、考评内容逐项打分,各项得分之和为考评总分。
第十三条 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四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总分90分以上 优秀
总分80~89分 良好
总分70~79分 合格
总分70分以下 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评成绩(等级)作为省局对地勘单位年度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核中“科技进步”项目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 科技进步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为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
科技兴业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局科技进步工作,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科技人员进行奖励,对发生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事故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被评为优秀奖项的地质矿产勘查(含水工环)、地球物理勘查、岩土工程和测绘等成果报告,对报告编制组进行奖励,国家级奖励5000~10000元,省部级奖励3000~5000元,厅(市)级奖励500~2000元。
(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QC)成果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励3000~5000元,主管厅、市级优秀成果奖励1000元。
(三)获经批准的施工工法,对有关编写人员进行奖励:国家级(一级)奖励10000元,省级(二级)奖励3000~5000元,公司级(三级)奖励1000元。
(四)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获奖等级对项目主要参与人员进行奖励。
(五)学术论文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所收录的奖励作者3000元,中文核心刊物奖励作者1000元。
(六)在下列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视贡献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1)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厅组织的其它有关以质量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检查、评比中受到表彰或奖励。
(2)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成效。
(3)解决工程施工或生产产品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在行业主管部门对成果报告、产品或服务质量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2000~3000元经济处罚。
(二)建设工程、成果报告、产品或服务质量被媒体曝光,或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在省局科技进步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扣罚单位主要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年度考核奖的10%。
第十八条 奖惩实施
(一)除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各类国家级奖项的奖励费用由省局承担外,对其它获奖项目或荣誉,由各单位按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二)受到处罚的工程项目,款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技术质量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细则
附件2:××年度科技工作调查表
附件1
科技进步综合考评细则
考评类别
考评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单项分
类别分
技术工作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职责
在单位负责人的承包责任制中,科技进步是一项重要内容
2
10
建立完善科技进步领导机构,明确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规划,单位负责人是主要组织者、推动者
2
技术责任制
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2
总工程师及各级技术主管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并能较好地履行
2
单位的技术工作有较全面的年度总结
2
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管理制度
建立了技术工作制度,包括目标、计划、落实途径、检查手段、考核方式、奖惩办法等内容,并能有效实施
2
20
建立健全各类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
建立了项目管理的各项技术制度,并得以落实
2
积极开展ISO9000贯标工作,单位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2
技术改造计划与实施
制定了单位中短期的设备更新计划并已逐步落实
2
单位有健全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设备管理规范、有序
2
技术检验工作
单位具备与资质相适应的技术检验设备与操作技术人员
2
现有实验(检验)的技术条件满足规范要求和生产施工的需要,检验手段通过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或检查
2
计算机技术应用
单位制定有计算机年度培训和应用计划并能组织有效实施
1
有较高水平的计算机应用专门人才,单位在经营决策、生产施工等活动中配备了计算机并广泛应用
2
引进(开发)并能推广本行业CAD技术,CAD出图率100%
1
科技规划与投入
科技发展规划
建立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2
25
制定了近期(年度)科技发展的目标和计划
2
实施了上述规划和计划,并取得了预期效果
3
技术发展资金投入
建立了用于技术发展的专项资金【1】,专项资金年投入量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2.4%
10
局拨科技、技改、专项资金全部使用在相关项目上,本单位配套资金基本到位。
3
科技立项
每年度至少有一项科技立项被上级主管部门(厅局)批准
3
科技项目管理
项目按时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
2
科技成果与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实施与组织
单位有专人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且职责明确
2
20
每年度至少有一项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厅局)的评审
2
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文章、专著,参与规范编制,获得专利
6
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覆盖面50%以上,效果显著
10
人才培养与奖惩
科技人才结构 【2】
人才队伍的专业、学历层次、年龄、能力等配置合理并形成梯次,基本符合单位发展需要
5
25
每年科技人才结构趋势向好,高学历、高职称中青年化比例增长幅度大于生产总值增长幅度
2
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符合单位资质要求
5
新上岗、转岗、换岗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
培训制度
制定了科技人才、工人培养的长期规划和继续教育计划
2
制定了科技人才、工人培养和继续教育的年度目标、计划、落实措施
2
对计划、目标的落实制定了考核标准并实施了考核
2
奖惩
单位有合理的奖惩办法和落实措施
2
奖惩措施得到落实并能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3
奖励分
(附加分)
科学技术奖
【3】【4】
国家科学技术奖
特等
20
一等
15
二等
10
部、省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15
二等
10
三等
5
厅、市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3
二等
2
三等
1
【1】用于技术发展的专项资金不包括省局给予的科研、技改资金。
【2】科技人才结构指学历构成、专业构成、职称构成、年龄构成。
【3】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4】科学技术奖不同项目获奖奖励分可以累计,同一项目取最高分值。
附件2
年度科技工作调查表
单位名称:
项 目
年实现产值:
组织机构及人员
科技投入
科技投入(万元)
科技投入占单位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设备投入(万元)
购置设备的具体情况(详细填写)
名称
型号
数量
价值(万元)
技术创新
推广应用的新工艺、新方法的名称及主要应用项目
成果建设
获得部、省、市级科技成果、优秀勘察报告、工程项目、QC成果等奖励情况
科技人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情况
资质建设
201 年新增的资质
现有的资质情况
质量管理
ISO9000体系是否运行正常
现有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
质量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
项目完成情况
数量(个)
顾客满意率(%)
工勘测绘项目(含物探、测绘)
基础施工项目
地质勘查项目(含地质灾害)
人才培训
人才培训费用
参加培训的人次
注册类工程师
本年度通过注册
考试人数
在职注册类工程师
总数
岩土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造价工程师
其他
职称晋升人数
教授级高工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技师
注:请认真填写。如内容较多,可自行增加表内段落。
抄送:局领导、总工办、财务处、地质处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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