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 | ||||||||||||||||||||||||||||||||||||||||||||||||||||||||||||||||||||||||||||||||||||||||||||||||||||||||||||||||||||||||||||||||||||||||||||||||||||||||||||||||||||||||||||||||||||||||||||||||||||||||||||||||||||||||||||||||||||||||||
发布者:jsdkj 发布时间:2015-05-12 15:59:39 [字体:+ 放大 | + 减小] | ||||||||||||||||||||||||||||||||||||||||||||||||||||||||||||||||||||||||||||||||||||||||||||||||||||||||||||||||||||||||||||||||||||||||||||||||||||||||||||||||||||||||||||||||||||||||||||||||||||||||||||||||||||||||||||||||||||||||||
苏地矿发〔2014〕222号
关于印发《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
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2014年11月11日
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4年10月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解决因意外事件和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的特殊生活困难,全面实现局党组提出的“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地矿”新目标,建立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以下简称爱心救助金)。
第二条 为了加强爱心救助金的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地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关系隶属于江苏省地矿局或工会系隶属于江苏省地矿局工会的地勘单位和基层工会。
第二章 救助条件
第四条 爱心救助金救助对象为第三条所列,并且参加爱心救助金募捐活动的单位的在册职工和履行会员义务的工会会员(含离、退休保留会籍者)。
第五条 救助对象遇到以下情况,可申请爱心救助金救助:
1.家庭因意外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职工及其配偶、父母(依靠本人赡养的)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发生严重意外人身伤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职工及其配偶、父母(依靠本人赡养的)和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患重大疾病,发生高额费用,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职工子女在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习阶段(不含择校及成人教育),因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可能发生辍学的;
5.职工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职工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经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按相关医保政策报销,以及享受各类(含商业保险)赔付、补助、救济后,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爱心救助金可按以下标准救助:
1.因意外发生严重灾害,造成职工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和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家庭财产受损程度,给予3000--3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须有公安部门或消防支队、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职工发生严重意外人身伤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伤情及医药费支出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50000元(除急诊外,原则上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支出明细);职工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发生严重意外人身伤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伤情及医药费支出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元--30000元;
3.职工患重大疾病,费用负担过重,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病情及医疗费的负担程度给予5000元--5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除急诊外,原则上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支出明细);职工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患重大疾病费用负担过重,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伤情及医药费支出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金2000元--20000元;
4.职工子女在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习阶段(不含择校及成人教育),因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可能发生辍学的,视情况每学年给予救助金2000元—5000元;
5.职工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结合局“送温暖”活动,给予1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6.在上述情况中,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和见义勇为的职工,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第八条 职工家庭成员多人在局系统工作的,发生上述情形时,由其中一人申请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险情和困难的,申请救助不予受理。
1.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者;
2.因法院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造成的家庭困难;
3.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局建立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管理爱心救助金。管委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批准爱心救助金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爱心救助金财务报告;
3.审议、批准爱心救助金发展规划;
4.审议、修改爱心救助金的规章制度;
5.对爱心救助金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管委会主任召集随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委员超过半数以上为有效会议,会议表决事项,须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是管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帮扶救助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工会,主任由局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爱心救助金的资金来源:
1.局核拨启动资金,并根据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给予补充;
2.地勘单位给予的资金支持;
3.地勘单位职工或基层工会会员的捐助;
4.社会各界给予的资助;
5.爱心救助金的利息等收入。
第十五条 爱心救助金的资金由局工会财务负责管理,列出专项,单独核算,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爱心救助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救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爱心救助金救助,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三章第六条的要求备齐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救助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填写《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爱心救助金救助,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管委会研究决定,在救助条件范围内给予救助。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帮困对象及时办理救助金支付。救助金由救助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携带身份证和相关证件领取,本人领取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工会代为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爱心救助金接受局纪检、监察、审计、局工会经审会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爱心救助金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度应当向局务会和局工会全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局爱心救助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爱心救助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委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地矿爱心救助金审批表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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